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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为:
  组长:马培华 副省长
  副组长:
  张辉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杜小明 省教育厅厅长
  成员:
  曲爱珍 省计委副主任
  李惟恒 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海莉 省财政厅副厅长
  韩德荣 省人事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三动 省公安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韩河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撤销“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有利于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目的,积极推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尽快建立不包分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

  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原则
  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并轨招生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规定就业;高职毕业生和计划内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即重点推荐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部门、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就业。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1、取消省属学校毕业生出省就业和省外院校青海生源毕业生在外地就业的限制性规定。
  2、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到单位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根据毕业生意愿,户口可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非公有制单位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政策规定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3、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保留派遣资格。
  4、鼓励长线专业和低学历毕业生继续深造,缓解长线专业、低学历毕业生就业压力。
  5、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及艰苦地区就业。
  (二)加强宏观调控,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
  1、根据基层教育教学需要,原则上高校师范生主要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鼓励非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充实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以改善教师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2、按照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各级中小学要认真做好定编设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竞争上岗,吸纳合格毕业生任教。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和学历、知识结构,根据空编情况和有关规定补充部分高素质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接收和储备一部分急需专业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4、学校要积极支持军队用人单位选调毕业生的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优先推荐品学兼优、身体条件较好的毕业生。
  5、金融、工商、税务、电力、气象、地质、保险、质监、电信、铁路等专业部门,在接收毕业生时应优先保证大多数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本行业内就业。
  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特别是青南三州工作。西宁、海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到青南三州工作的,服务期不限,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
  7、鼓励省外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青海工作。对非青海生源毕业生到青海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青海,也可迁到原籍。服务期不限,实行来去自由政策。
  (三)加快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和市场建设。
  1、省属大中专学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校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
  2、抓好省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开通“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并逐步与省内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充分发挥无形市场作用。在有形市场建设方面,完善现有常设市场的功能,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3、进一步扩大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范围,省教育厅重点负责组织好省外学校回省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省属学校毕业生供需洽谈活动由教育厅指导,具体由学校组织,主要在校内举办。各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灵活组织小型招聘活动,使之成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1、取消毕业生出省培养费、手续费、流动费、师范生改行费。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毕业生上岗押金和在择业期内末就业毕业生的档案保管费,减轻毕业生负担。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提供需求信息。接收毕业生要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避免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暗箱操作,维护就业工作严肃性。
  3、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自觉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为给毕业生择业创造条件,毕业生择业期原则规定为三年,期间联系到工作单位的,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5、省属学校毕业生在五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先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生源地主管部门报到备案。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均予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根据毕业生意愿,允许留学校一年,期间学校负责其档案的保管和有需求情况下的推荐工作。一年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通知毕业生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户口迁到家庭所在地。入学前属非城镇户口的,户口转到生源地单独立户。
  6、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凭单位介绍信和报到证落户;按生源地派遣的毕业生凭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报到证在家庭所在地落户;西宁、海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到青南三州工作,毕业生提出将户口转到家庭所在地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报到证复印件落户。
  7、根据现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原来的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编制,即由学校依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结果,以及毕业前来联系到就业单位毕业生的生源分布情况,以建议计划形式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下达全省指导性就业计划。
  8、学校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省属大中专学校必须开设就业指导课或讲座,从学生入学时抓起,分不同年级,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求职技巧指导及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9、省教育厅要建立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适时对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公布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学校调整学科结构;提高办学质量。
  10、省、州(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承担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责任,积极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做到用人信息公开、推荐安置办法公开、安排结果公开,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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