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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4-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8号
省公安厅:
  为进一步适应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驾驶员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使驾驶员考试工作更具有公正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于今年逐步实行机动车驾驶员学科(交通法规与机械常识)考试应用微机,术科桩考(场地驾驶)应用桩考仪考试新方法。由于该种考试投入较大,运行费用较高,原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新的考试工作需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采用微机和桩考仪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试科目1(交通法规与机械常识考试)收费标准为80元;科目2(场地驾驶考试)大型汽车收费标准260元,小型汽车收费标准220元;科目3(道路驾驶考试)大型汽车收费标准160元,小型汽车收费标准100元。
  二、驾驶员初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申请补考并交纳费用。补考只对不合格科目进行,合格科目继续有效。
  三、新的考试设备投入使用前,须经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认定后,到省交警总队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不应用微机和桩考仪设备考试的,不能执行此收费标准。
  四、收费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考务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执行此标准应在考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六、此标准暂试行一年。
  七、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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