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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清房工作中几个政策性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长清发[1999]4号

各区、县(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紧抓好全市清房工作,根据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的有关清房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市具体情况,经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当前清房工作中几个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三湘地段超面补款问题
  目前,在三湘地段新建职工住宅的有省、市十多家单位,数十栋住宅。因历史原因,房改评估与超面补款的标准和地段类别均存在一定差异。为使清房补款工作顺利进行,考虑省、市各单位间的平衡,对该地段暂按二环线分界划类:环线以西划为三类地段,环线以东划为四类地段,根据每栋住宅分别所属的地段类别来确定该栋住宅的房改评估与清房补款。

  二、鸿国小区购房超面补款问题
  根据湘办发【1999】010号文件,以2859.18元/平方米所购11套住宅属高档商品房,依照省定政策精神.按个人全额负担高档商品房实际购进价与普通商品房均价(2300元/I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的办法收取清房补缴款。计算式:(高档商品房实购价一地段均价)×住房全面积 × 0.8。
  其它所购住宅属普通商品房,按个人负担超户控25平方米以上面积实际购进(建造)价与房改市场价(1200元/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的方法收取超面补缴款。计算式:(普通商品房实购价一房改市场价)×超户控 25平方米以上面积数 × 0.8。

  三、全额集资超面补款问题
  企业单位的全额集资户暂不进行超面补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额集资户,在调查基础上依照湘房发[1999]10号文件精神,比照同结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按有关房改规定计价。凡已交全额集资款高于计价应缴总额的不再补款;如低于计价应缴总额的则需再补缴到位。

  四、违规扩建住房的处理问题
  凡实际超户控25平方米以上的,均严格按清房文件超面补款,并在此次先行预收缴。同时,违规者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扩面报建和审批手续,否则房地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书。

  五、利用离婚多占住房不退问题
  坚决执行湘房发「1999W2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合法婚姻情况下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或购一套公房,另一套集资房,或参加两套集资建房)然后采取离婚或假离婚办法使多占住房合化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应坚决予以清退其中一套住房,并按原实际购房款退款”。离婚不影响清退住房,其离异后的住房问题,仍按湘房改办函字[1996]第07号文件有关规定解决,即:离婚后“无房方如符合购房条件,可按成本价全价购买公有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任何折扣优惠。”
  根据省房改房建办1999年6月8日批复:对未婚职工婚前,离异、丧偶职工再婚前,双方都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婚后如有一方 父母、子女或其他抚养人同住的,且同住人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时,可以不再退房,否则应退出其中的一套:(1)有长沙市城镇户口;(2)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且它处无房确需同住;(3)同住时间两年以上。

  六、少数单位新建职工住宅的处理问题
  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和省清房办的明确答复,对少数单位新建职工住宅处理如下:(1)每户职工只能保留一处住房,如入住新房,旧房应退出。(2)经市特批,如退出旧房,可照顾性允许已够房职工换购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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