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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3]323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瞒报、迟报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规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群众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二○○三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举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事故进行举报。
  省建设厅委托省安监总站受理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举报电话:0311-7027949),也可通过省建设厅网站举报,网址是:WWW.hebjs.gov.cn。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人负责,及时公布举报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举报材料转呈
  1、省建设厅接到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后,及时呈报厅主管领导。
  2、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负责全省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委托省安监总站负责具体工作。按厅主管领导的批示,将举报材料转有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后,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提出调查意见,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三、事故调查核实
  1、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调查要真实客观,取证材料要详实,最迟在2日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03]266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四、事故调查处理
  1、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组应在1周内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及时向省建设厅汇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3、对各市呈报的事故调查报告,省安监总站要认真核查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按规定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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