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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针对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近,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制定了新的措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调整粮食种植结构
  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稳步发展,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品种结构有所改善。但随着粮食消费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我省的早籼稻,种植面积大,一部分早籼稻品种品质低劣,市场销售不畅,造成积压浪费。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粮食品种结构调整步伐。要加强优质稻品种的选育引进和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大力推广优质稻生产;要通过政策引导和采取调整生产计划、收购政策等措施,限制劣质早稻的种植,从2000年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将劣质早籼稻品种全部淘汰;要从改革耕作制度入手,调减早籼稻面积,重点在40个商品粮基地大县有计划实施稻田改制,因地制宜发展一部分中稻、中稻蓄留再生稻以及稻田玉米,同时,在名优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适度发展优质两系杂交糯高梁。省农业厅要抓紧组织调研和论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省早籼稻结构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0年全面组织实施。

  二、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 11号文件规定, 南方早籼稻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今年我省早籼稻已经种植并接近收割,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要大幅度调低收购保护价格水平。明年我省早籼稻如何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另行确定。

  三、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今年我省制定粮食收购价格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和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的需要,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层层下达落实粮食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全省统一实行定购价和保护价两价合一的综合收购价格。鉴于目前市场粮价较低,收购价格总水平适当调低,劣质早稻收购价格略低于种植成本,同时,进一步拉大粮食品质差价,切实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今年我省早籼稻收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综合收购价51元,省已明确淘汰的劣质品种(浙幅802、红410、原丰早、竹系26)每50公斤45元,省定优质早稻品种在普通早籼稻收购价基础上加价10%,具体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各品种等级差价由 1元扩大到2元。今年省对各地市州粮食定购指导计划维持去年数量不变,各地是否调整由各行署和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四、完善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一)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总额包干。包干基数由省根据各地1998粮食年度平均超储库存和省定补贴标准确定,包干期限暂定3年。包干如有超支,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使用,但只能用于对粮食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行包干办法后,各级财政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地要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支持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促进顺价销售。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粮食收购贷款的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五、继续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力度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坚持和完善市场管理分级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督查制和目标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充分发挥各地粮食市场管理稽查队的作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稽查,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
  (二)要突出监管重点,规范个体米厂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台帐制度,对其加工粮食的来源、去向、品种、数量、价格和购销发票号码等进行全程跟踪登记,定期核查,并将台帐作为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的必检内容。对违法收粮的,一律依法没收粮食、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注销其营业资格。
  (三)省定优质稻开发龙头企业可以在对口的优质稻开发基地范围内,按与基地农户签订的产销合同,优质优价收购优质稻,与农民已签订的产销合同必须保证兑现,也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批准,可以与产地农户签订玉米产销合同,收购加工原料用粮,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所收粮食可凭产地县级粮食局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管。对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的用粮企业超品种、地域范围收购或倒卖所收原粮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收粮资格。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制定。

  六、抓紧做好陈化劣变粮食处理和历年粮食损失损耗核销工作
  (一)各地陈化劣变粮食的处理,必须经粮权所属的同级政府批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最低销售价格,分期分批进行处理,原则上要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按照粮权所属分级负责的原则,销售陈化劣变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储备粮、定购粮的,由粮权所属同级财政承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制定。
  (二)在今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组织的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的基础上,具体核实各项粮食的损失损耗,根据粮权所属原则和责任情况,对历年粮食损失损耗尽快作出处理。由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研究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各地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8)35号文件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县(市、区)级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在1999年7月底以前必须分离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所属的小量附营业务(包括小型大米加工厂、小养殖场、小门店)且末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允许继续留在购销企业,但这部分附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粮食收购资金。
  (二)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人员分流步伐,粮食购销企业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力争实现减员50%的目标。粮食购销企业人员要实行定员定岗,防止人员再次膨胀,彻底改变人员多、费用高、效益差的状况。当地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粮食企业的改革,对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多、企业一时难以安置的,要及时纳入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转岗就业、自食其力。
 (三)各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分离分设后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性银行开户的粮食附营企业,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粮食附营企业中有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和有投入就有产出、可以保证还本付息的项目,要及时注入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防止出现附营企业分设后因缺乏资金无法正常经营而导致人员回流的现象。根据国务院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更名为粮食购销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企业更名和调整经营范围的换证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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