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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徐州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国家安监局等11部委《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和《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安(2005)1号)等文件要求,为继续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整治重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继续深入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地要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结合起来,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城市加油(加气)站、城市中心及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从提升本质安全度入手,排查和整改隐患。对涉及“五个整顿”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一律予以关闭,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加大对不具备资质、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质监、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专业定点企业进行生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检查。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理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须将所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送交有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确保安全处置。
  4.加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基本情况。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流向记录,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制度。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对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关闭工艺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05年6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完成7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评价。2005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门和企业要认真加以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徐州市市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系统,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各地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调作战能力,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预案。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2005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编制工作。2006年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等相关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市场准入
  1.规范经营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查标准,严格发证程序,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200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
  2.实行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向安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对逾期仍未申办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行定点审批。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定点证书。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申报及审查制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营人,在取得民航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业务。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全面落实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资格许可。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令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停止处置活动,并限期整改;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按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惩超越许可证范围和处置不达标的行为。
  6.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进行消防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审批、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而擅自建设、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从严进行处罚。

  五、工作安排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一4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治计划、任务和措施,认真开展自查活动,查找隐患,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三)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一9月30日)。各地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深入企业督促、指导、落实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限期进行整改,切实推动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一11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各地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11月10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各地专项整治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等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和验收准备。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主任,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环保、海事、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徐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2002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加大整治,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市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重点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四)严格执法,强化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而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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