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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调价前已售油品不许收取差价款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2000]377号
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部署,2000年6月5日提高了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在这次调价前,一些石油经营企业以发售油票等方式出售了部分油品,用户已付款。但近日个别经营单位向用户补收差价款,对油品调价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保证市场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这次调价前,以发售油票或其它方式销售的油品,凡用户已付款结算的,用户在提取剩余油品时,不允许收取差价款。
二、已补收的差价款要及时退还用户,不执行者,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专此函告。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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