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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 1998-08-10
发布部门: 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发[199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已经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确保公平、公开经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的办法。
  一、凡我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均适用本办法。县(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凡需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必须通过拍卖途径取得经营权。对目前在用出租汽车,允许通过定向购买途径取得与拍卖同等期限的经营权。

  三、一个出租汽车牌照为一个经营权。拍卖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8年,一个经营权的拍卖最低价不得低于当时确定的底价,具体拍卖事宜以拍卖公告为准。拍卖和定向购买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通过拍卖或定向购买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免征机动车辆城建增容费和在用车辆年度增容费,免办社会集团控购手续。

  四、凡需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的单位,应先向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市工商局办理的预营业证件,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资格:
  1、申报竞买经营权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银行出具的足额资金证明;
  3、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4、熟悉出租汽车营运业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以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买受人与市拍卖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鉴证,完善相关手续。
  从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缴清经营权竞买价款,过期未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六、通过拍卖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车辆数量、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文件下达60日内,经营者凭《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市政府办公厅的上述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保底期限:汽车排气量1000ml以上(含1000ml)为6年,排气量在1000ml以下的为4年。
  从核发行驶证之日起已满6年或4年的,经营者可申请定向购买经营权,定向购买经营权期限为8年,每个经营权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8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拍卖。

  八、本办法正式实施时,经营尚未达到保底期限的出租汽车可继续经营至满保底期限时办理定向购买手续。保底期限内需更新车辆的,应购买1300ml以上排气量的新车方可顶号。

  九、申报办理定向购买出租汽车经营权手续应当符合本办法确定的规模经营原则。

  十、申请定向购买出租汽车经营权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明:
  1、经营在用车的市政府批文;
  2、在用车税费清缴证明;
  3、市财政局出具的定向购买价款缴讫凭据;
  4、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在用车牌照收缴证明;
  5、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关于经营者现有经营规模的证明。

  十一、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定向购买条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其车辆数量、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经营者在60日内持此批文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发布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广告或向社会发包出租汽车,须先经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否则车辆不得发包,各媒体不得为其发布广告。?出租汽车承(发)包合同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十三、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应报经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
  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前应缴清税费。

  十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经营权:
  1、放弃经营权的;
  2、经营权期满的;
  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4、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的;
  5、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

  十五、在有偿取得的经营权期限内需要更新车辆的,经营者可持有关机关证明文件到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申请购置同类新车使用至经营权期满。
  出租汽车在经营权期满前,因遗失、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原车牌不在的,经营者可到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重新申请出租汽车牌号,经批准后可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换发新牌,使用至经营权期满为止。

  十六、有偿取得的经营权期满后,经营者如需继续经营的,只能通过拍卖途径参予竞买。

  十七、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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