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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墙体材料等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8]151号

近,各地反映了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如何征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企业如何办理免税手续等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医疗用具的征税问题。
  1、医疗机构的确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并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凡未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是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医疗用具是否征收增值税的界定。
  对医疗机构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的医疗卫生服务而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不征收增值税,对其未提供医疗服务(即没有为患者诊断并没有开具医疗处方的)而销售的药品、医疗用具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药店征收增值税问题。
  药店是药品经营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对药店销售的药品、医疗用具等货物,不论是否有坐堂医生,也不论是否有医疗处方,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内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 、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以下简称废渣)的建材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鉴于利废墙材生产企业及企业废渣的掺兑量每年都有变化,为了加强对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的减免税管理,从1998年1月1日起,凡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凭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或郴州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和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每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对当年未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的利废墙材企业,不得免税。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并已办理免税手续的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对经国税机关抽查,原料中废渣掺兑量低于30%(不含30%)的,一律取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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