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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3]3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明确职责和任务。《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学习和贯彻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正确认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推动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贯彻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刻理解和掌握《民办教育促进法》各条款的含义及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充分认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纳入当地劳动保障发展规划,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各项管理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摸清底数,总结经验,制定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年检工作,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注册,并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要准确掌握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种类、专业设置、培训数量、收费等基本情况,及时了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状况、培训质量、社会及学生的反响以及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等。要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在依法办学、规范运作、注重质量、不断发展和开展再就业培训、农民工进城务工培训以及社会急需的实用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典型,面向社会进行表彰和宣传。要加强依法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要按照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统筹规划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其它各类职业培训,合理调整布局、层次和结构。要制定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做好宣传和施行的准备工作。《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设立、管理与监督等若干章节中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完善管理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教育、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完善有利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增强服务功能,多方收集和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开发培训项目,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就业安置等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同教育部门搞好配合,做好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工作,为正式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准备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通过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开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新局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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