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3]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
根据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102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将我省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随电价在价外征收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7厘。
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为各级电力企业销售电量(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中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自2003年4月1日起征收至2008年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