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7 生效日期: 2000-01-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抓好《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第95号令)的落实,是我省开展经济软环境整治的重要工作。省政府第95号令发布以来,全省外商投资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三乱”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承诺合同不兑现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我省的声誉。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以重视,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对《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我们对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四平等5个市、州落实《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第95号令)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
  总的看,各地、各有关部门都很重视,并注意抓落实,外商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长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改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环境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先后出台了《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关于对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等六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1999年上半年,市委、市政府又从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了长春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投资环境,促进了招商引资工作。吉林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第95号令,制定了《关于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同时成立了外商管理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委员会,加强了对外企的服务工作。珲春市委、市政府重视对外企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外企实施检查、收费,必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批准,否则,外企有权予以拒绝。珲春市“两证”“一卡”收费制度落实得比较好。
  通过与外企负责人座谈反馈情况看,多数政府部门在办理外企审批事项时,坚持了方便、高效的原则,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程序与服务承诺,基本上达到了省政府第95号令中规定的时限要求。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违背省政府第95号令,不利于我省外企发展,亟待纠正解决的问题。
  一是三乱问题突出,外企难释重负。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国家及省政府关于制止三乱的规定和要求没有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向外企乱收费、随意罚款、强行摊派等问题依然存在。这是外企反映最大、最普遍的问题。
  1999年3月,吉林亚森实业公司吉林市城市开发办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执照,该开发办要求企业交50万元押金。押金交了3个多月,手续迟迟办不下来,企业很不满意。经查,该开发办依据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吉市政办发[1997]35号文件中关于“对新开工的开发项目,实行预收小区配套费制度”收取押金的,但应在项目开工时收取,而开发办超前收取,显然不合理。
  省政府吉政函[1997]83号明确规定:“驻长春市区中、省直单位劳动用工实行分级管理”,而省、市劳动部门存在对劳动用工管理重复审批、收费的问题。1998年10月,省劳动就业局到省管外企吉林省新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劳动用工管理费时发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交流服务中心已收取了该外企劳动用工管理费26769元。省、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存在管理交叉,重复收费的问题。
  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牧防联字[1993]77号文件中规定:“《畜禽及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收费20元。”今年3月延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向辖区内一些外企送达的《办证及年度考核收费通知》中,却要求交纳考核费23元,每证多收费3元。
  近两年来,外企延吉甲乙纺织有限公司除了缴纳列入收费管理目录的几十种税费外,州、市、街道等单位又以各种借口向该外企收取了治安包保合同费、经警管理费、治安年终奖励抵押金、防火云梯筹款、驻军慰问基金、城市道路改造等不合理收费多项,合计24万余元,搞得外企应接不暇,叫苦不迭。
  二是不依法行政,侵害外企权益。有些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较差,甚至执法不懂法,在处理涉及外企法律事务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外企的合法权益。
  吉林市国泰家私有限公司香港投资者辉冠投资公司于1998年下半年撤出合资,该企业注销。1999年3月30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在处理国泰家私有限公司拖欠贷款债务案件中,不做认真调查取证,仅凭该公司原港方董事长的单方证明,便草率向另一家合资企业亚森实业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该企业承担原国泰家私有限公司遗留的18.36万元债务。亚森实业公司于4月12日向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并提出该法院裁定所确认依据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亚森实业公司既没有接管原国泰家私有限公司,也不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没有理由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船营区法院执行庭无视企业的申诉,也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仍然限定企业于4月14日前偿还,否则,将强制执行。经我们调查了解后,及时建议该法院纠正了这起错案。
  1995年3月,吉林省丰力制药厂以其部分厂房和设备同韩方合资成立了吉林丰荣药业有限公司。1997年7月,为筹建新的厂房及购置设备,韩方出面以合资企业名义借得外汇50万美元。当此款转入丰荣药业有限公司中行账户不久,便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全部强行划走,用以偿还该合资企业中方合资者至丰力制药厂在合资前拖欠原长春市实验银行(现改名为长春市金源城市信用社)的贷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外合资各方在合资前发生、合资后仍未偿还的债务问题,明确规定“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中进行冻结,而不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金进行冻结,以免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活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这项规定。但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纠正。
  三是承诺、合同不兑现,挫伤外商投资积极性。在前期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的政府及部门曾向外商承诺了一些减免税费的优惠条件,但合资企业建成经营后却不兑现。还有的合资企业经营后,中方不履行合同签定的义务,人为造成了合资企业的亏损,严重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1994年8月31日,经原省外经局批准,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以部分厂房、设备投资与德国汉高公司合资,成立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当时,市政府承诺中方合资资产转移所涉及的契税及费用完全由中方负责承担。同时,199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78次专题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费用全部免收。但合资经营到1998年8月,四平市地税局又要求该合资企业补交房产转移契税120万元。外商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写出报告,重申了4年前合资时市政府的承诺,但无济于事。1998年11月、12月,市地税局根据主管市长的批示,分两次从该企业征收了70万元税金,1999年又要追缴剩余的50万元税金。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铁东区平东乡塔山村,属于城乡结合部管理范围,企业产生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已交费。但从1998年开始,铁东区城建局却要求该企业从合资经营的1994年10月起,按照每人每月2元最高收费标准,补交5年的城市卫生费61965元,并交滞纳金58965元。1998年10月5日,该企业向市政府领导及城建等有关部门写报告提出异议,请求政府把优惠政策和承诺落到实处,但无音信。1999年3月24日,铁东区城建局在未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党申请区法院强制限期执行。外商十分气愤地反映,四平市政府领导言而无信,四平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由于政府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没有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四平市政府要改变投资优惠政策,德国汉高公司也将会调整在四平市的投资发展策略。
  1992年10月12日,通化市第一化工厂与美籍华人伍起荣创办的光华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通美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方以部分厂房设备作价645.5万元投入,外方投入30万美元现汇。合资经营前两年,效益较好。1995年开始,双方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后在市政府领导的协调下,外方总经理撤出,只留下两名聘任的中方顾问负责沟通情况,实际上该合资企业由中方一家管理经营。由于合资企业法人与未合资的第一化工厂法人均为一人,中方擅自使用合资企业的盈利给班组以上人员购商品房、发奖金,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了该合资企业亏损600余万元。1999年3月,当外商提出上新项目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才发现中方已于合资后的1994年1月1日,私自将其作价投入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了通化市工商行江东办事处。由于原第一化工厂多年累计拖欠该办事处借款本息1956.5万元未还,江东办事处于1998年3月23日起诉到通化市中法,法院已将该企业的全部厂房设备封存。双方合资6年有余,外方先后投入近50万美元,只获得了100万元人民币的效益,目前该合资企业贷款无望,终止合同难清算,造成外商进退两难。
  针对58户不同类型外企所反映的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我们及时与省、市、区30余个涉外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重点对吉林亚森实业公司、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等外商反映较大的不合理收费罚款问题,进行了纠正或协调解决,为外企挽回不合理负担355.4万元,受到企业的欢迎。
  这次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到政府的一些部门和司法机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相关政策宣传不够,一些干部思想认识有偏差。省政府95号令发布这么长时间,有些地方却没有认真组织涉外部门及单位进行过学习、宣传,没有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工作列入政府及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落实。没有制定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致使涉外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一些基层执法执罚人员都不知道省政府95号令的内容。还有些涉外相关部门人员认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工作是领导和外企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甚至片面认为外企是外国人的企业,是块“肥肉”,多收点费,多罚点款没啥。
  二是重招商、轻管理。各级政府对招商引资前期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外企后期管理中的协调服务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对本地外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若明若暗,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具体过问少。重视前期“轰轰烈烈”招商引资活动,忽视后期管理中的协调服务问题,是当前各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些涉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涉外政策法规不注意学习,素质低下,特权思想严重,法纪观念淡薄。在处理外企有关案件中,不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没有与国内企业同等对待,存有偏见,执法不公,甚至违规查封帐户,强行划拨外企钱款,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外企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是责任不落实,机构不健全。省政府95号令中虽然明确了“各部门对外企实施检查,必须事先征得同级政府同意”,但目前各市、州政府均未明确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因此,有些执法执罚部门到外企重复、交叉检查,随意罚款的问题依然存在。省政府第95号令要求各级政府要设立外企投诉受理机构,以保护外企的合法权益,而从了解到的情况看,除长春、吉林外,其他各市、州政府均未建立。另外,有些外企对有关政策法规及税费收缴规定不熟悉,有问题投诉无门,甚至对一些明显不合理收费、罚款、摊派敢怒不敢言,也是促成一些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提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要求,为切实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结合这次执法监察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狠抓落实工作
  省政府第95号令是我省总结十多年来招商引资工作实践,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出台的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规章。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外企管理部门及涉外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提高认识,熟悉规定,增强为外企搞好协调服务的意识,提高效率,改进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改善本地区外商投资环境约有效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省政府第95号令真正落到实处。

  二、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
  为坚决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各部门收费行为,建议由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协调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局,尽快对全省涉外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制定出外企收费管理目录,报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同时,实行各收费部门只负责开具收费通知单,企业到指定银行交纳,交由财政部门收取、核支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执罚部门对外企罚款,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省或市、州两级政府批准,否则不准实施。对于违反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的三乱问题,外企有权向上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举报,由上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做出认真处理。
  为杜绝多层、重复、交叉检查,维护外企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建议按国家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由外经贸部门牵头,经贸、财政、海关、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等部门参加的外企联合年检。如确有必要对外企进行个别检查或抽查的,省级检查须报经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州及以下检查须报经市、州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签发检查许可,否则外企有权拒绝检查并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同时,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抄送或反馈给批准机关。

  三、强化案件审判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法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建议省、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基层法院执法人员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法检查和案件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办案。要积极推行公开审判,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度,规范各级法院执法人员行为,为外企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外企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外企后期管理,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为遏制我省招商引资下滑趋势,认真抓好外企后期管理服务工作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在前期招商引资工作中已承诺的优惠政策,只要不与国家对外企的政策调整相悖,就应该坚持下去,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于涉及外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只要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的,各级政府应视情少收、缓收或免收;国家有收费幅度要求的,应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同时,要积极推进对外企和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的工作,对于出口型、高科技型外企,要在贷款、许可证、国内销售市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不搞差别待遇。各市、州政府要尽快设立外企投诉机构,完善职能。对外企投诉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政府或投诉机构作出报告或反馈。对于外企反映较大的合同、经济纠纷问题,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外企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商投资积极性,促进以商招商,扩大利用外资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省政府第95号令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
省监察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