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审[2002]456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
为适应入世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增强执法和办事程序的透明度,经厅党组研究,省编办同意,成立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挂靠在厅办公室并在厅机关一楼(111室)设置窗口服务中心。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办理
(一)由窗口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把关,网上传送审批。试运行期间,可帖上审批联动卡,发送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并反馈窗口服务中心。审批结果经公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从取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二)窗口服务中心将逐步提供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房地产、城建等行业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运用LED电子公示系统,定期公布审批事项,解答有关咨询、疑难问题。运用网络、LED系统、触摸屏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窗口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组、咨询组、督办组。受理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把关、登记、反馈及各种证件发放;咨询组负责接受来人、来电、来函、来访,解答并提供有关申办条件、程序、结果的咨询服务;督办组负责监督、检查按时办理情况。
二、申办程序。申办者按公示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窗口受理简复-业务处室审查资料-行政审批办公室公示审批结果-窗口出具审批凭证-缴纳必要的费用后领取证件。('简复'是指以书面承诺的形式简要答复是否受理申办者申办事项,包含受理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时限、监督投诉电话及经手人的签章)。
三、时间要求
由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定期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委托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窗口反馈,确保按承诺时限答复申办人。
(一)窗口服务中心当天转办。
(二)机关承办处室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审查并反馈是否受理,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当事方是否受理,以及是否补正材料。
(三)除当场可以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告知申办者。
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处室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60日内不能作出的决定,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告知申办者。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两级行政机关应当各在30日内办结或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法进行的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