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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2 生效日期: 1999-08-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9]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9)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等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其中涉及我省的有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所属的1所普通高等学校,2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4所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由省教委主管。教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划转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基数,以及去年国家划转我省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拨款办法及管理程序办理。公费医疗方面,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编制暂维持原编制不变,在机构改革时由省编办重新核定。

  二、原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将划转地方管理的学校纳入我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划转地方后,原则上面向省内招生,其中经教育部批准及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可以继续跨省招生。

  三、关于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所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划转地方后,仍由主办学校的企业继续主管,经费、投资、人员编制、管理渠道不变,并纳入全省中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统一规划中,予以调整。

  四、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力合作。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继续给予支持,使学校在原有基础上健康发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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