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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34号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2005年10月14日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的精神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为把深圳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意义
   2004年9月23日,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开幕之际,建设部在深圳举办了高层论坛,全国近100位市长或市长代表在深圳共同发起并签署了《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提出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战略目标。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深圳责无旁贷的必然选择。深圳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25年来充分发挥了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的作用;作为一个已有十年历史的“国家园林城市”,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园林绿化基础;作为《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的缔结地,深圳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作用,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此为起点,争创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这对推动全国“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已经是21世纪最重要的议题,建设生态文明,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和最有效的工作载体。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重要途径。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不仅可以进一步优化深圳的人居环境,造福广大市民;同时,它对于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人民和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至2006年9月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把我市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通过这项创建:进一步实现城市人与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高效、系统完善、种群协调、景观秀美、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以及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促进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深圳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吕锐锋
   副组长:黄锦奎,吴子俊
   成 员:罗烈杰(市委宣传部)、张仁利(福田区人民政府)、戴飞欧(罗湖区人民政府)、肖更平(盐田区人民政府)、谢建民(南山区人民政府)、姚世华(宝安区人民政府)、熊国伟(龙岗区人民政府)、陈彪(市发展改革局)、乔家华(市财政局)、王学为(市贸工局)、张宝泉(市教育局)、周路明(市科技信息局)、王剑平(市公安局)、王文君(市监察局)、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黄瑞(市建设局)、王芃(市规划局)、刘志娇(市交通局)、盛代林(市水务局)、赖志平(市农林渔业局)、陈威(市文化局)、江捍平(市卫生局)、郭雨蓉(市环境保护局)、马裕滨(市工商局)、邝兵(市质监局)、刘广琪(市安监局)、叶果(市城管局)、蔡明远(市体育局)、姜建军(市建筑工务署)、何广林(市应急指挥中心)、周幸安(市地震局)、黄竞基(市气象局)、阎志祯(市公路局)、林志豪(深圳海事局)、黄扬略(深圳报业集团)、张和运(深圳广电集团)、黄传奇(市水务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申报和迎接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吴子俊任主任,叶果任副主任。

  四、创建工作步骤
   巩固和发展国家“园林城市”成果,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生态园林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使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根据深圳实际,确定经过20年的努力,按以下三个阶段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一)奠定基础阶段(1994年至2004年9月)。
   以1994年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为起点,我市不断巩固和发展国家“园林城市”成果,积极推动了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使深圳环境、经济、社会得到了全面协调发展。
   1.高起点地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保障城市布局和绿地的合理安排。确立了城市的网状功能和组团式结构,规划的生态用地占到全市土地面积的76%。在各功能组团之间,规划有预留的绿化隔离带、水源保护区、郊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与农业保护用地。划定了84平方公里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同时建设了各类城市生态公园、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保障了城市的绿化合理布局。
   2.不断增强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为使园林绿化与城市建筑自然结合,相互衬托,我们将城市公共绿地与道路绿化以南方乡土树种为主,科学配置乔、灌、草,形成了多姿多彩、层次丰富具有亚热带风光特色的园林景观。通过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垂直挂绿、屋顶造绿、拆迁增绿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城市的绿量,并增强了生态功能。
   3.整治和营造相结合,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通过迎接“九七”香港回归的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以净化城市环境、通畅城市交通、保障社会安宁为目标的“净畅宁工程”,开展清拆违法搭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即“梳理行动”等,极大地改善了市容环境;同时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营造,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式花园式单位”达标,推行“绿化百佳阳台”评选,“星级公园”评定,建设“一镇一绿化广场、一村一公园”,倡导全市“多种树、种好树”每年植树500万棵等活动,重新塑造了现代都市的新形象。
   4.完善健全各项法规体系,建设高效能的管理体制。我们通过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为建设生态城市提供了保障。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承包、末位淘汰,提高了园林绿化的管理效益。
   5.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交通及设施得到大的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渐完善,城市其它各项基础设施系统建设也得到很大提高。此外,还加强了治污保洁工程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第一个实现了城市工业污染源水质达标排放,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保护有了很大的改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
   至2004年我市人均公共绿地16.0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建成区绿地率39%,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空气质量优)和二级标准(空气质量良)的天数占全年的95.6%。
   在保持“国家园林城市”荣誉的同时,我市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治理优秀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治理十佳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等称号,还获得联合国人居中心“人居荣誉奖”、国际建筑协会“艾伯克隆比爵士”城市规划奖、联合国国际公园与康乐设施管理协会“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500佳”、“首届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类)”、联合国第三届“保护臭氧层贡献奖”特别金奖,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为推动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创造了明显优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全面创建阶段(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
   以《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为起点,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的一般性要求和基本指标要求,作为工作任务分解到全市各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1.制订城市生态发展战略。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
   制订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解决我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法法规,促进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形成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2)严格限制城市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用地。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解决工业布局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促进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提高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水务局配合。
   (2)大力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确保城市建成区内本地植物指数≥0.7,在建成区自然环境中生存的鸟类、鱼类和植物等的综合物种指数≥0.5。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农林渔业局负责。
   (3)形成完整城市绿地系统。搞好建成区绿化美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12m2;建成区绿地率≥38%;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50%;发动各住宅区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国土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工务署、公安局配合。
   (4)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加快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特别要保护好省级生态公益林,继续开展生态风景林建设。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建设和保护,农林渔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建设和保护,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配合。
   (5)严禁陡坡种果和毁林种果,对在坡度超过25°的陡坡种果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退果还林工作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局、水务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配合。
   (6)加强海洋保护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加强近岸养殖、滩涂养殖区管理,减少近岸养殖对海域污染。
   此项工作由深圳海事局、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配合。
   (7)加强采石场、取土场的规范管理,加强裸露山体的治理,加大对采石场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到期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
   无责任单位的采石取土场和裸露山体的整治,由市水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余任务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配合。
   3.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1)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此项工作由市文化局、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配合。
   (2)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和检查治污保洁工程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和建设。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法规,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实施。
   (3)大气环境控制。
   ① 在城市规划上科学布局城市建筑组团和绿地,使城市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确保我市热岛效应程度≤2.5℃。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城管局、农林渔业局、气象局配合。
   ② 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检等法律法规,综合采用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源、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实施工程治理等手段和措施,大力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及饮食服务业的废气排放总量和浓度,确保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300天/年。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贸工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配合。
   (4)水环境综合整治。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持续改进我市水环境质量。力争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配合。
   确保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达到10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实现24小时供水;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70%,推行污水资源化技术的应用,再生水利用率≥30%。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水务集团配合。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综合整治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95%。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城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局、公路局、工务署、建设局配合。
   道路桥梁设计中增加降噪工程设计,推广使用低噪音路面材料,加大降噪窗、声屏障的推广力度,规划设置绿化隔离林带,加厚背景林。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城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务署配合。
   (6)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我市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工务署、贸工局配合。
   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禽畜、化肥、农药污染的控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的安全。
   此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保证交通设施完备、高效、稳定,确保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公交车占有率。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和公安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配合。
   (9)针对我市夏热冬暖、水资源缺乏的特点,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和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10)完备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文化局、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配合。
   4.完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
   (1)完善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以及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等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85%,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此项工作分别由市水务局、贸工局、建设局、科技信息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急指挥中心配合。
   (2)完善城市公共卫生设施,达到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小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使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力争我市人口中万人拥有的病床数≥90张。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3)建立起各种交通方式高效协作、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城市道路“瓶颈”路段的改造,有效缓解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努力实现主次干道平均车速≥40km/h。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公安局、规划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城管局、工务署配合。
   5.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1)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市民、学生的宣传教育,培育广大市民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主人翁意识。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环保局、城管局、教育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广电集团、报业集团配合。
   (2)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针对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85%的标准,开展灵活多样的“创建全国生态园林城市民意调查”活动。
   此项调查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6.创建具体工作要求。
   (1)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对照创建方案和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制定创建达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创建办公室,同时开展各种创建工作。
   (2)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创建达标工作计划开展创建工作,把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行业部门、责任人;做好定期进度检查和工作汇报,对仍未达标项目及时作出整改,确保创建达标工作圆满完成。
   (3)根据建设部首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验收的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创建办公室完成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材料,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迎接省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评审团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9月至2014年)。
   通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检查和验收,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新起点上按照国际标准创建更高水平的生态城市。
   科学严格地实行规划控制。立足长远做好城市区域功能分工规划,把中心区与边缘城区整合为一个有机的大城市体系,搞好东部海滨地区发展,有计划地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公共绿地、保护恢复生态用地。
   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康乐、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设施,继续抓好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
   大力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一个最适合人类居住的、高科技的、高品位的文化和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态型城市,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大举措。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层层动员、统一行动;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针对在城市湿地建设和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城市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交通、大气和噪声综合治理以及群众性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程序落实投资计划,拓展资金渠道,保障项目实施,确保“生态园林城市”评选的各项指标按时达标。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市监察局要进行行政监督,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责令整改;邀请市人大、政协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和监督。建立创建工作的月报制度,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信息员,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月报,并呈报市委、市政府,发送相关单位。
   (四)广泛宣传,全民动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响亮提出“争创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口号,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我市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让广大市民、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积极配合,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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