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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业局及相关单位:
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5]52号)的精神,我局从即日起受理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请你们接通知后认真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属企业可迳向市农业局申报。于11月1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农牧业科(相关表格可复印也可在网上下载)。
联系人:陈越红 联系电话:2222445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我市计划在未来5年间,培育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
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富民强农'的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全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通过政府的重点扶持引导,带动全市形成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全市农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目标。
二、 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市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在珠海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
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指本市的农民,下同)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在本市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达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达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的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3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有固定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达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达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的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6.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不亏损的计2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7.多种经营的企业,以其主导产业为标准计分;其他产业适当增加考核分数,但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5分。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尚有部分指标未能达标,但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前景、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可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来加以扶持和培育。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不良纪录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的,应解除其培育对象称号。
三、 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所在区农业局于每
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区政府确认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局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
3.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推荐的企业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年上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考核公布一次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以水产为主导,蔬菜、优
质水果开发为重点的产业,对连片规划整治低产农田、低产池塘500亩以上的,且符合农田整治标准和池塘整治标准的,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大宗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标准建设,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特色农产品,创造出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农产品著名品牌。对取得国家绿色食品证书或无公害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市财政给予每证2万元补助。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品牌农产品,在生产上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流通和中介服务,经认定的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专用辆可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路桥费。
(五)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产品种养的用地,在金湾、斗门区内可视农业生产用地。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在大面积规模化农业用地中设置的加工、保险等临时配套建筑设施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免收报建费。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深加工,对储存或加工农产品的仓库和厂房用地选址时优先解决,用地按现行地价70%计收,报建费按农业项目减半收取。
(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所需资金优先在政府支农资金中支持。
(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管理规定及本社的实际情况,对与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农户所需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重点倾斜。
(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申 报 表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性质
企 业 地 址
创 办 时 间 法人代表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单位 代号 2003年 2004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 1 -- --
1、总资产 万元 2
其中:生产性固定资产 万元 3
2、总负债 万元 4
3、资产负债率(%) -- 5
4、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6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7
5、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8
6、上交税金 万元 9
7、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0
8、实际利用外资额度 万美元 11
9、农产品加工量 吨 12
10、农产品销售率 -- 13
二、基地面积 -- 14 -- --
11、农作物种植面积 亩 15
其中: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亩 16
12、农作物产量 吨 17
其中:带动农户种植产量 吨 18
13、水产养殖面积 亩 19
其中:带动农户养殖面积 亩 20
14、水产养殖产量 吨 21
其中:带动农户养殖产量 吨 22
15、家禽饲养量 万只 23
其中: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 万只 24
16、牲畜饲养量 头 25
其中: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 头 26
三、带动农户情况 -- 27 -- --
17、带动农户数 户 28
其中: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户 29
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户 30
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户 31
其它方式 户 32
18、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33
19、平均每户增收 元 34
四、扶持农户 -- 35 -- --
20、资金 元 36
21、种子种苗 元 37
22、生产资料 元 38
23、培训农户 人 39
指标解释:1、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3、实际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外商对企业投资的实际资金数额。
4、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是指企业将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增值的一部分利润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6、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分红是指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7、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注:表内平衡关系5=4/2×100%,28=29+30+31+32,34=33/28
企业简介:
区农业局意见: 区人民政府意见:
专家评审组意见:
市农业局意见:
申报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须知
一、 申报条件
1、企业类型。依法在珠海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指本市的农民,下同)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在本市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500头以上;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
二、 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
1、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0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专题材料及上一年的经营总结;
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等中介组织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税务、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企业的工资、税收、保险金等情况出具的意见;
7、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审核意见;
8、企业所带动农户的合同书(协议)和30%以上所带动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9、介绍企业面貌、厂址、厂容、生产线、加工运输设备装备、企业产品相关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