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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建纪[2004]32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实施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现将《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系统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城乡规划、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工程招投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党风、社会风气紧密相连,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行业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直接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建设系统行业特点决定了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建设部党组高度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连续颁布实施职业道德建设三个三年规划,广泛深入开展了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建设职工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了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等一大批先进人物,以及徐州市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一520工程项目部等一大批先进群体。二是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已成为建设系统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推行了公示制、听证制、“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规范化服务达标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建设部以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为契机,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增强了建设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服务意识。四是抓好“三点一线”,即抓好行风建设的联系点,重点抓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建立和完善服务热线,有力地推动了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五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各地加强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行为。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设部印发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大厅,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的办事程序过多,手续繁杂,态度生硬;有的执法透明度不够,执法人员态度粗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有的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有的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有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商品房销售存在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收费混乱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审批工程用地和建设项目时,透明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程度参差不齐,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有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公开制度。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总体要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要把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同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不断深化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二是要同行业改革相结合,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各项改革,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同当前建设系统开展的“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相结合,继续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建立和完善建设服务热线;四是要同反腐侣廉工作相结合,实施有效监督和规范服务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一定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效、树立形象。
二○○四年八月十日
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一、城市规划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l、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2、 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涉密内容除外)。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2、在规划部门内(如业务受理大厅等)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二、企业资质管理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7、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质审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设立各类企业资质的法律、行政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l、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l、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四、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公开办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有关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l、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9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申请人领取相关表、单;
  2、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窗口交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收件单;资料不齐的,退还资料,并说朋理由;
  3、内部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缮证;
  4、申请人到期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权证。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业务公示栏、用户咨询台、咨询电话、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至少选用一种) 向公众提供办件结果查询;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五、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4、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申请,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贷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公开办事结果和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
  2、通过业务专柜、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银行对帐单形式向职工提供帐户查询;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4、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六、城市房屋拆迁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拆迁许可证审批
  2、拆迁估价;
  3、拆迁行政裁决。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的清单、办事时限、受费项目及受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证便民,热情服务;
  5、公开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办案、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办事程序
  1、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的5个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法房屋拆迁许可证;
  (3)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拆迁估价程序;
  (1)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采取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2)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3)拆迁估价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将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4)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6)经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3、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1)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供有关资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4)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5)组织当事人调解;
  (6)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7)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拒绝调解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五)公开办事结果和监督
  通过公示栏、咨询台、咨询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布办事结果;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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