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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08号

《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深办发(2004)15号)下发以来,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基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负责人在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执行不够严格。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执行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离深请假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凡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深到国内或其它地区,时间不超过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深;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事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深。

  二、离深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请假报告;市政府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请假,并向所协助的副市长报告。各区区长、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向市长请假,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其它市政府直属单位正职向分管副市长请假报告。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其它负责同志向所在单位一把手请假报告。
  凡离深需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请假报告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离深请假报告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政府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领导干部,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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