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