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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渡口的设置、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严禁私设渡口和非法载客渡运。”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乡镇渡船不得从事夜间渡运。特殊情况需要夜渡的,应当配齐夜航设备,并按夜间渡运的有关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

  五、将办法中“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条。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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