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5]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职责,力争在一至两年内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压减50%。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指定领导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并将名单报市金融办;要制定具体措施,督促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落实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以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资产运行安全,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三、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属地政府反映情况,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四、要把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起来,树立讲信誉、守信用的社会风气,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