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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8-12-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8]3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电财部[1998]15号),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1,232,910.22元,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所属单位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电力公司1997年处理财产损失表
               单  位  金额(元)
  吉林省电力公司总计       1,232,910.22
  吉林电业局           26,027.21
  长春电业局           91,655.54
  四平电业局            9,139.71
  延边电业局           35,429.36
  辽源电业局              61.84
  长山热电厂            3,504.15
  白城发电厂           45,707.93
  浑江发电厂           29,273.01
  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3,719.35
  四平线路器材厂         15,300.57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22,240.00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生活事务局  777,055.06
  吉林省电力公司机关      173,7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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