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财综[2002]49号
省安全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公派出国人员行前教育费用的函》(冀国安(六)[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公派出国人员行前教育工作,保证安全保密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在对全省公派出国人员进行行前安全保密教育时,收取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费。个人自愿购买的安全保密教育资料,按成本收取费用。
二、公派出国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公派出国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公派出国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省安全厅重新申报,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核准。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