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税函[1994]143号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121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上述'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