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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5]2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宝贵人才资源,是我省吸纳人才的主渠道。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我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5年秋季,我省高校毕业生将达6.3万人,比2004年增加1.58万人,增长33.5%,高于全国平均增幅13个百分点。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教育工作的全局,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把其放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疏通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州(市)、县(区、市)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三)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尽一切可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高校要把“一把手抓就业工程”落到实处。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并严格建立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要形成党委书记和校长亲自抓就业、经常抓就业、长期抓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拓宽渠道,促进就业
  (五)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六)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七)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充实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以上(含2年)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八)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今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招募相当数量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县的乡村从事为期1至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由省、州(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研究生的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或录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适当增加专升本计划,使2005年专升本比例不低于2004年的水平。

  (十)开展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为非师范类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

  (十一)各州(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路子,缓解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三、落实、完善配套政策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范围。

  (十三)破除高校毕业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的体制障碍,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一视同仁地享受社会保障、工龄计算等政策。

  (十四)加大人事、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五)切实保障家庭贫困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对户口迁回生源地,短期内无法就业或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允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具体按云发[2003]5号和云工商发[2003]23号文件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再就业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八)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十九)高校继续实施“14321”毕业生就业工程(即围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明确一个指导思想,深化四项改革,抓好三项教育,完善两个体系,确保完成一个目标)。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要继续落实高校布局、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学位设置、经费投入、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十一)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十二)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国家、省、州(市)、学校就业信息网络连通,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同时,要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确保资源共享。

  (二十三)对户口迁回生源地,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二十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倍关心、帮助农村学生、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和女大学生的就业。

 

五、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制度,科学、准确、快速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八)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加大人事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凡是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劳动或聘用合同鉴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九)为确保上述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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