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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成氨工业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266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合成氨工业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1999]科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中二级标准值主要是根据两不闭路循环、尿素解析液高压水解回收等清洁生产技术而制订的,一般企业排放应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应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入,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放口应依法整治,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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