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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职权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或在本地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等),从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发布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上报备案的文件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上报备案的文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和盖有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具体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审查的重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是否与相关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论文件相矛盾;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查有问题的,可分别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责成制发机关改正、撤销,或作其他相应的处理。有关制发机关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四、目前,我市一些单位基于业务工作需要,对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错漏现象严重,甚至将已经废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收进汇编之中。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今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必须将汇编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