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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建造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0 生效日期: 1988-09-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发[198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以株政发(1986)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暂行规定》,现根据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就加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建造住宅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缓解我市住房难的矛盾,在鼓励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允许城市居民(包括干部、职工,下同)个人建造住宅,但每户只能有一处住房。个人新建住宅后,必须在两个月内退出原住公房。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各种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居民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近郊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兴建个人住宅。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

  三、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夫妻双方都有本市城市户口;必须是无房户或在私房建成后保证交出公房的住户;必须有正当的资金、材料来源,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属于干部建私房,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四、城市居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每户占地面积一般控制在五十平方米左右,最多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对少批多用土地的建房户,除超面积部分追收各项应付的费用外,由土地管理部门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鼓励建造两层以上的楼房,一般不建平房。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做到相对连片集中。不得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主要街道两侧建造私人住宅。在公路干线两侧建房,必须符合公路两侧距离要求。

  五、城市居民建造住宅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居民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建房理由,资金、材料来源等),并向所在单位或市房管部门提交私房建成后两个月内交出公房的保证(无房户免交)。
  (二)居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属于干部建房,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就建房资格、建房用地和规划定点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者由规划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
  无权批准城市居民建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越权审批,一律无效,并要对越权批准者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六、城市居民建造住宅,要按规定征地,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占用税和有关规费。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还要向房管部门交付押金一千元,待新房建成验收符合规定、交出公房后,如数退还。对不符合规定的,或不交出原住公房的,或据情抵作罚款,上缴财政。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国家和集体土地建房者,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建房用地者,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所建房屋。建房者属于干部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八、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居民建造住宅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工作人员要敢抓敢管,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凡有违背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由房产部门牵头,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对城市居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违章建房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居民建房,各县和醴陵市可结合自己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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