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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为此,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和支出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农村集体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村组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村集体支出包括: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五保户补助;村组办公支出;村组救济、福利专项支出;村组生产性建设支出;村组公益事业支出;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三、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做好农村集体财务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各项开支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各村、组要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各项开支的审批权限;建立预决算制度,编制开支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建立报账制度,严格报账程序,严禁坐收坐支;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改革后可以以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两税附加和村集体收入不足维持村级三项费用(村级干部补助、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最低定额保障支出水平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规范的办法从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助;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积累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扩大集体积累,增强集体服务功能,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县乡财政部门要负责将征收入库的农业税附加和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及时足额拨入各村专户。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全面实行财务公开,推进村民自治
  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抓好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公开要采取村民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要建立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公共场所,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本公开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等情况。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明细,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查。
  财务公开后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要在抓好全面公开、定期公开的基础上,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公开,不断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大力推进民主理财制度。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不断拓展和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定期进行全面审计的同时,重点抓好农村集体负债、集体资本金、资产收益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的审计,对发包及上缴款、“一事一议”筹资款、土地征用费及专项集资款等,要定期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其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杜绝非法立项、隐瞒截留、挤占平调等现象的发生。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债务
  对于历史形成的农村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总的原则是:既不能让国家全部背起来,也不能在税费改革中搭车收取。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各地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款。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对由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负担。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贷时经集体民主讨论通过的,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组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各级要制定办法措施,防止不合理新债务的发生。
  化解村组债务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限期缴齐,专项用于归还代缴税费的借(贷)款。对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定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七、夯实基础工作,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
  集体资产登记,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重点是开展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各地要按照1998年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在产权登记中,应注意处理好乡村组三级、乡村与集体企业、乡村与国家行政机关、乡村与企事业单位、乡村与非公有经济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划清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城镇集体资产和非公有资产的界限,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已完成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抓好年检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变更登记,确保集体资产情况真实可靠。

  八、认真抓好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建设,逐步推行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
  各级农经管理机构是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责。各级要创造条件,保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抓好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是搞好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基本保证,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为重点的定期培训。
  农村财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取得农经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或调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公(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要积极探索“村帐乡管”的模式和办法。条件成熟的地方,应抓紧部署,尽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规范、推开。实行“村帐乡管”后对农村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是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应列入规划,加快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的步伐。要在用常规手段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培养人才,为实行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积极创造条件。

  九、加强领导,保障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有序推进
  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深入基层,指导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及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有序推进。
  各地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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