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5 生效日期: 1987-02-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87]6号

为使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逐步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扩大自主权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发展方向与基本任务
  研究所的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研究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可以调整研究方向,逐步形成地方特点、专业特色和技术特长。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接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任务,并签订合同,取得合法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
  研究所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的协作关系。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研究所要积极开展技术经营活动,转让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商品的流通,加速经济发展。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所长主持研究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
  所长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全所职工努力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的各项科研任务以及本所承接的其他科研与技术服务任务。(2)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3)通过科研与技术服务等活动,不断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逐步改善职工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4)制定和执行人才培训计划,合理使用人才。(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带领全所职工遵纪守法,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研道德风尚,创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科研环境。
  所长的权限:(1)提出副所长人选,并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2)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与机构限额内,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报上级备案。(3)任免或调配本所中层业务、行政管理干部,按国家规定聘任科技人员。(4)组织制定全所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职工实行奖励与惩罚。(5)合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和科技发展基金。(6)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可给予工资升级的奖励。升级面每年控制在3%以内;费用从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
  研究所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以补充和完善所长负责制。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上级主管部门对研究所要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研究所的不同特点和条件,制定所长任期内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是:科研计划完成情况,科研成果的数量、水平及社会、经济效益,工作与生活条件改善状况,人才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
  上级部门应关心、支持所长的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对成绩突出的所长、副所长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者应给予适当处罚,对不能继续担任所长、副所长职务的,要及时调整。

  三、人事管理
  研究所要严格控制非技术人员比例,科技人员占全所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管理人员和工人(含实验室辅助人员)应分别控制在15%和25%以内。
  对不同类型研究所的人事管理,应区别对待。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有权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逐步减少事业费或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外自主聘用部分人员,其追加工资和用工指标,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劳动工资总额和用工指标中解决,确有困难者可专项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研究所要从改善本单位人员的知识、专业与年龄结构出发,认真做好人员的调入(含毕业生的分配)、调出与聘用工作。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研究所对富余人员应积极妥善安排。本人能找到接受单位的,要支持他们去外单位工作,本人找不到接受单位的,要积极帮助联系接受单位,促进人才的流动。
  上级机关给研究所分配人员,要征求研究所的意见。研究所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合在本所工作的人员。研究所对分配来所的各类人员实行试用制,经试用不合格的,在试用期满前,可报告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上级有关部门应予办理。若上级部门无正当理由而久拖不办的,研究所有权在报告送出六个月后停发其工资。
  研究所有权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所讲学或担任技术顾问(外籍专家学者来所,须报请外事主管部门批准)。所内科技人员经领导同意后,也可接受外单位聘请。
  研究所应适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根据研究所的业务方向和计划,自己选题、选配课题组成员,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组内奖金等。
  研究所要逐步实行科技人员休假制度。

  四、经费管理
  研究所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与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已经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其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建立四项基金,其中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后备基金5%。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实行差额拨款。年末收支节余,分别建立四项基金,其中发展基金55%,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后备基金5%。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主管部门在核定经费包干预算时,要根据事业计划与任务,核定收支额度。包干事业费随着科研事业费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按预算包干的经费,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完不成时,要相应减少支出,自求平衡。在完成国家规定任务外还能取得纯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核定的正常性支出预算数15%至20%的,全部留给研究所;超过部份,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研究所。留用部份分别建立三项基金,其中发展基金6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其经费来源多渠道解决,实行“一所两制”或“一所多制”的财务管理。
  研究所的后备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基金的补充,如确实需要用于补充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科委、财政部门审批。
  研究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照拨。
  对于承担纵向科研任务的人员,其奖励应不低于本单位奖金平均水平。奖金来源可从课题经费节余中适当提取,也可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研究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纯收入,按《湖南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直接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去“老、少、边、穷”地区从事技术转让等活动的,提取比例还可提高5%。以上奖励费用均纳入奖励基金,但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各类型研究所发放奖金免税额度,采取与单位削减(冲抵)事业费的比例挂钩的办法,其增加费用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已经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发放奖金免税额度比照企业办法执行。逐步削减事业费和经费包干的研究所,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额度以各单位人均基本工资一个月为起点,以各单位一九八六年度科研事业费拨款的调整预算数为基数,每减少事业费或每冲抵下年度事业费10%,增加零点三个月奖金免税额度。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可比照上述两种办法分别核定。

  五、税收
  研究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技术入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研究所研制的科研新产品,经省科委或经委鉴定确认或审核后,按《湖南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减免税收。
  科研中试产品从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一至二年的产品税、增值税。
  研究所在承担试生产国家急需而企业不便投产的少量特种产品时,由研究所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和财税部门审批,可减免税收。
  研究所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用自筹资金新建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投资额,免征建筑税。
  研究所实行事业费差额管理后,其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以及科研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的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抵顶预算拨款的部分暂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研究所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技术鉴定(或评审),可从课题经费中给聘请人员支付技术咨询费,每人每次在二十元以内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奖金税。

  六、科技成果转让
  研究所自己开发的科技成果,有权自行转让。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和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应按合同办理。承接上级单位科研任务而取得的科研成果,转让时应征得上级单位的同意,但超过一年仍未推广的,研究所可自行转让。
  向国外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七、资产处理与基本建设
  已实现事业费自给的研究所,可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确定折旧率。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视其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委审定。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70%用于仪器设备更新,其余30%用于建立各项基金。
  研究所的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装备单项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八、对外合作与交流
  具有一定对外开放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由研究所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省科委批准,可对外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外汇收入,可以研究所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九、附则
  研究所在执行本规定时,要自觉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的监督。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