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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 1990-06-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90>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这种案件是适用死刑复核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六 条和第 一百二十九 条的规定,该案刑事部分应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对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四 条和第 一百四十七 条的规定,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复核该案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合议庭一并审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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