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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近阶段本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5 生效日期: 2009-07-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9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8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近阶段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救治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热门诊相关工作要求
  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或聚集性发热病例,应立即按要求采样,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对于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发热或类流感患者,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居家休息,并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病情出现变化需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对实施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发热门诊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甲型H1N1流感居家(住所)隔离治疗健康建议告知书》(附件1)和《甲型H1Nl流感轻症病例居家隔离治疗管理信息表(修改版)》(附件2)。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策略调整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70号)的相关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辖区特点,制定甲型H1N1流感轻症确诊病例居家隔离治疗管理制度,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上门治疗、指导和随访工作。

  二、加强入境发热病人排查和救治工作
  对入境人员中有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由120专用救护车转运至对接口岸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发热门诊结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后,根据诊断需要予以采样送检。如核酸检测为阳性的,经区专家会诊后,对于确诊病例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5号)的要求进行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关于做好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策略调整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70号)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轻症确诊病例原则上采取居家隔离治疗,在沪无居所的外籍及外省市病例可以选择在住地进行隔离治疗。
  过渡阶段,对接口岸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做部分调整,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和杨浦区安图医院作为对接口岸的定点医院。南汇区南华医院和奉贤区古华医院不再作为对接口岸的定点医院,其功能保持不变,一旦疫情需要随时启用。

  三、进一步做好入境发热病人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工作
  入境发热病例由口岸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运至对接定点发热门诊,确诊病例均由医疗机构负责通知市(区)医疗急救中心转运。其中轻症病例转运至居住地,重症病例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四、进一步做好轻症确诊病例的居家隔离治疗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轻症确诊病例的居家隔离治疗相关工作,同时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和询问病情,并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患者病情出现以下变化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应及时将患者转至发热门诊诊治:
  1. 持续高热;
  2. 咳嗽加重,痰量明显增加;
  3. 呼吸困难或胸痛;
  4. 口唇紫绀;
  5. 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 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惊厥等;
  7. 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三)患者发病后至少需在居所隔离观察治疗7天。7天后流感症状尚未消失的,需待症状消失后24小时,方可解除隔离治疗。
  联系人:冯琴
  联系电话: 22121245(22121560)
  邮箱: fengqin@smhb.gov.cn
  传真:22121258(22121568)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甲型H1N1流感居家(住所)隔离治疗健康建议告知书
亲爱的女士/先生:

  经医院诊治,您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轻症病例,根据您的病情医院建议您可居家(住所)隔离治疗。请您在实施居家(住所)隔离治疗期间积极配合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具体要求如下:
  1、您在隔离期请勿离开居所。
  2、请注意休息,多饮水。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会定期上门测量体温及问询您的病情进展。
  4、您应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
  5、您的居室应经常通风,保持居室空气新鲜。
  6、您在咳嗽和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
  7、您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8、您在居所共同区域活动时,需戴外科口罩。
  9、您在发病后至少需在居所隔离观察治疗7天。7天后流感症状仍未消失,需待症状消失后24小时,方可解除隔离治疗。
  10、如病情出现变化,请及时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在此过程中请全程配戴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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