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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部门2003年7月31日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暨行政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办理时限、行政审批地点通告如下:
  一、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我市已分两批公布了市级行政部门取消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382项。目前,昆明市45个市级行政部门仍保留的行政审批类事项共518项。其中,审批事项332项,核准登记事项12项,核准事项15项,登记备案事项57项,审核事项102项。上报事项中需报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107项(含登记备案事项5项),上报国家审批的事项3项。以上事项共有466项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并开始办理,其余的52项因工作需要仍在各部门办公地点办理。累计即办件237项,承诺件281项。

  二、市级各行政部门,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52项行政审批事项仍留在各部门办理外,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于8月11日前,全部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凡各部门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工作人员,报市监察局备案,以便对今后各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市级各行政部门要求新设立审批事项的,应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立。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审批程序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市级各行政部门及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认真完成各项审批工作。

  五、组成由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按照《八条禁令》和《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对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及公务员的行政审批工作、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专线监督电话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便民服务中心投诉窗口电话:0871-3126287

特此通告
附:《昆明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部门2003年7月31日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暨行政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办理时限、行政审批地点目录》(略)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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