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其它组织及个人参与昆明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国内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商向国内推介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代理商的资格审查、选择推荐工作;
(二)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委托人与代理商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
(三)及时向代理商提供昆明市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市情动态;
(四)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招商引资代理情况;
(五)负责接受招商引资代理项目的申报登记、引进资金到位数额的确认、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和监督兑现等日常工作;
(六)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推荐;
(二)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情况复杂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由委托人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协议》。
第六条 代理商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昆明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昆明的投资环境,扩大昆明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昆明市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五)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本市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产业;
(五)生态环保产业;
(六)旅游服务业;
(七)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九)本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八条 市级国内合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每年初由市经协办会同市属有关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汇总筛选。
第九条 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生态环保产业及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8%支付代理费;
(二)引进市外资金投入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5%支付代理费;
(三)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4%支付代理费。
第十条 实际引资数额是指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项目中的货币资金。实际引资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代理商意向引资的项目应向委托人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未进行申报登记和委托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
第十二条 代理费兑现办法:
(一)代理费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由代理商填写《昆明市国内招商引资代理费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代理商身份证明;
(三)委托人与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核合格后,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经批准的代理费,由委托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商。
第十三条 市经协办委托代理的市级国内合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代理费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