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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 2007-06-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民爆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民爆企业实际,于6月25日前研究制定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市商委,并督促民爆企业认真落实。
  (二) 自查自改阶段。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通知和辖区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7月20日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上报辖区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 专项检查阶段。7月底以前,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查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民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认真检查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排查治理情况,对民爆企业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 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市商委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民爆专家检查组,对全市民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8-9月市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办。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民爆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带队检查,及时将本通知及指导意思的要求,传达落实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民爆企业属高危、重点行业,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特别要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问计于民,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辖区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委。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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