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1]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合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现修改为?“在计算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原行业统筹企业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凡93年以后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记载清楚的,均从按本人工资收入作基数缴费之时计算,个别单位98年1月以前对个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最迟从98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之时开始计算。
二、关于补贴和调节金的计发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现修改为:“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