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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3]16号

 各地、州、市计委,中石化集团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云南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7号)规定,现决定对我省汽油、柴油零售价格进行调整。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下调290元、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下调26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即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90号无铅汽油由每吨3915元调整为3625元,O号柴油由每吨3535元调整为3275元。
  90号无铅汽油、O号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零售中准价、浮动幅度和管理权限,中国石化总公司分别确定为每吨3915元和3537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具体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我省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按省计委[2002]24号明传电报的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在具体零售价格基础上由经营单位计算安排。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具体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照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我省中石化集团公司以外的其它经营单位,成品油销售价格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协调确定的价格执行。

  七、各地成品油价格调整,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市场情况,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形势严峻,疫情对经济特别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影响明显。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手抓经济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及具体零售价格,由石化集团公司云南公司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布。

  九、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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