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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3]09号

 各地、州、市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针对近一时期我省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上涨过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防治“非典”药品价格监管的要求及《价格法》第 三十 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限价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我省第一批列入限价管理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范围。根据目前我省医药用品价格变动情况,我省第一批列入临时限价管理的医药用品为:凡属卫生部批准推荐作为防治“非典”中药处方配制的中药(含处方用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剂和口罩。

  二、限价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卫生部推荐中药处方配制的中药(含处方用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利润率、进销差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管理。具体是:
  1、自4月16日以来生产配制防治“非典”中药品种价格上调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店,必须向同级计委实行提价申报。各地对主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店申报的药品价格要特事特办、及时审定,审定后的价格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2、对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出售推荐处方的防治“非典”的中药饮片实行利润率控制,其最高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生产企业按规定配制的上述产品必须直接向医疗单位、零售药店或消费者出售,严禁增加销售环节,哄抬价格。
  3、减少流通环节,对流通环节和医疗单位实行差率控制。省内中药材按合理流向的原则,从产地(或省外进货地)到销地的批发流通环节不得超过两道,同一城市的批发流通企业必须直接向医疗单位、零售药店供货或向消费者零售。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只能向消费者零售。各药材经营流通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经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处方中的中药材,各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剂和口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环节、打紧费用、补偿必要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当地最高限价。昆明市消毒剂和口罩最高限价品种和具体限价水平由我委另文下达。
  (三)限价管理措施的执行时间。中药处方(含处方用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措施从4月25日起执行。对4月25日后未经价格申报审批擅自提价销售或未按规定进销差率相应调整价格的,将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消毒剂和口罩限价从发布最高限价水平起执行。

  三、充分发挥药材流通主渠道作用,搞好药材供应,确保中药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各级中药材流通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切实担负起流通主渠道平抑市场价格的职责,为保障供应和减轻消费者负担做出积极贡献。省药材公司应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处方中涉及的中药材购销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省计委报告。其它主要药材品种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也应及时报告。

  四、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凡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对在我省生产销售的其它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以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借防治非典之机提高销售价格。对无正当理由出现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企业,各地要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其价格行为。对采取掺杂使假、散布谣言、价格欺诈等手段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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