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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04]177号)的部署,为彻底扭转我区一些地方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和生产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的局面,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的顺利进行,现决定于2004年7月至10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处罚一批违法经营的地方小炼油厂,关闭非法建立的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了使我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郑小明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张杨强、公安厅副厅长汪敬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厅、经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9家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督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厅,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杨少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吴忠市、灵武市、盐池县等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整治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重点地区每月8日前向公安厅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于2004年1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地区
  灵武、盐池、同心、红寺堡、中宁、青铜峡、永宁。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盗卖油品问题;
  4.侵权打井、非法开采及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问题;
  5.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田电气资源问题;
  6.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7.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三)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非法开采油气资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6.涉油犯罪团伙;
  7.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8.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9.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把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工作纳入油区地方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兑现奖惩。对纵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加大对涉油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2003年专项行动中公安部挂牌督办至今尚未侦破的涉油大案要案,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措施,落实专人,狠抓破案。要认真梳理2003年专项行动以来发生的涉油刑事案件,从中确定一批案件,于8月10日前报公安厅,由公安厅报公安部挂牌督办。要强化对现行案件的侦查工作,坚决把顶风作案的涉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三)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盗窃、哄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
  1.彻底取缔土炼油炉、非法油品储存点、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拆除设施设备,并强制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坚决整顿、依法处罚一批违法经营的地方小炼油厂和油品储存点,关闭非法建立的地方小炼油厂。整顿和规范落地原油回收秩序。
  2.加大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工作力度。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3.大力整顿和规范油区供电、用电秩序。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切实解决私拉乱接、盗窃和非法强行占用油气田电力问题。
  4.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严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企地联防、打防结合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以马惠宁输油管道,西气东输管道为重点,建立输油气管道巡护领导机构,下设专门的输油气管道巡护治安办公室,积极会同石油企业组建专门巡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落实打击和控制措施,坚决遏制住打孔盗油盗气案件上升的势头。
  2.建立石油企业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石油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保卫机构和油井、输油气管道技防设施建设,提高防护水平。
  3.建立完善石油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
  4.建立区域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各地区要针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协调开展整治行动,实行区域联动、整体作战。对现行案件,要及时出警,精心布控,快速侦破。
  5.在重点地区实行涉油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制度,使涉油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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