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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昆明市“出租房治安管理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 2003-01-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3)88号

 昆明市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昆明市收取“出租房治安管理费”的请示》(昆计收费[2003]3号)收悉。根据《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02)第1期)的有关规定,“出租房治安管理费”收费项目已经立项。在参照外省一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考虑昆明市基层公安部门聘用外来人口协管员等相关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昆明市收取的“出租房治安管理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出租房治安管理费”暂行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由昆明市公安部门按照出租房建筑面积向出租房房主收取。

  二、“出租房治安管理费”收费范围限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试行,其他地区不得参照执行。收费对象为该区域内除旅店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房房主。不得向流动人口或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他房屋承租者收取。

  三、“出租房治安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聘用外来人口协管员工资及相关工作费用支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暂行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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