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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加强区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预算法》,落实中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区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促进建立精减、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在不改变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审批权和预算编制权)的前提下,各单位的资金运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2.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规范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二、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步骤和资金范围
  (一)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步骤。首先对在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大院内办公的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区级其它部门及直属机构扩展。
  (二)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1.财政预算内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以及专项经费);
  2.中央部委专项拨款;
  3.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
  4.预算外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要求:在“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两个取消”,“五个统一”。即在单位会计主体、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和预算编制权)不变的前提下,试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部门及直属机构取消单位会计和出纳岗位、取消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户、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处理会计业务、统一提供会计报表、统一管理会计档案。
  (一)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会计岗位,设立财务管理员。财务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有关的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资金划拨、票据的集中收取和初审以及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联系事宜。
  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单位财务管理员报账办法。各集中核算单位要指定专人到中心报账。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核定集中核算单位“定额备用金”,由单位财务管理员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
  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员将单位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经过整理、归类、粘贴,然后到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财务管理员在报账时须按照已整理的原始凭证,认真填写中心统一格式的报账单。报账单应载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报账支付方式、经办、审批、报账人签名等内容。对于复杂经济业务可由单位财务管理员携业务经办人共同办理报账手续。
  会计核算中心要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业务部主管会计根据核定的报销金额登记单位“资金核算手册”,记账会计填写支票,并输入计算机作记账凭证;审核会计对已输入计算机的凭证进行复核。审核会计在核对集中核算单位预留印鉴准确无误后,由主管会计在报账支票申领单盖业务部预留资金部的“核算专用章”,单位财务管理员持报账支票申领单(资金部联)和填好的支票到中心资金部办理结算。
  对集中核算单位的收入,财务管理员直接将现金或支票(需先到资金部背书)送存核算中心开户行,将银行进账单交资金部审核会计,由资金部审核会计出具内部进账单,内部进账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单位财务管理员,第二联交业务部记账,并登记单位“资金核算手册”,第三联资金部记账。
  对会计核算中心收到的拨款,由资金会计按拨款明细分别填写内部进账单,由业务部记账并登记单位“资金核算手册”。
  (二)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在银行开设的各类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户,单位的各类资金核算均通过该账户办理。设有二级以下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后,其下属单位的经费也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转拨。
  (三)试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手续。
  (四)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采取大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方式,对外敞开办公,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为纳入单位提供查账、咨询等服务。
  柜组分若干核算部、一个结算部、银行出纳部。每个核算部设审核、主管会计、记账会计三个岗位,结算部设资金审核、资金记账两个岗位。银行出纳部的岗位设置由开户银行确定。
  (五)会计核算中心的开户银行,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后,必须进驻核算大厅、配设银行专柜,代理行使会计核算中心的出纳职能,以方便各部门、各单位的转账和现金业务。

  四、会计核算中心的基本职责
  (一)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商品和劳务核算,由核算中心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票据统一办理资金收付。
  (二)统一处理会计业务,实施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处理各单位的凭证审核、资金往来、财产增减、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
  (三)统一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在条件成熟时与各单位联网,各单位按可授权限,在各自的电脑终端即时查询本单位的财务数据资料。
  (四)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在本会计年度内,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会计年度期满三个月后,移交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保管。
  (五)负责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贯彻与执行。

  五、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应与核算中心签订代理记账协议。
  (三)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统筹安排,按进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实物管理,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五)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对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分析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有关部门。
  (六)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六、财政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各部门预决算汇总、审核和批复。
  (二)负责单位的预算执行。预算确定后,由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由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批复,将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执行。
  (三)负责单位的专项经费项目审核。对单位专项资金,仍然由各部门据实提出申请,经审核,研究确定后,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
  (四)负责对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五)负责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进行管理。

  七、会计核算中心的组织形式与人员选调
  (一)分别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大楼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大楼内设立“会计核算中心”。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各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1名,会计人员6-8名。
  (二)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从拟进入集中核算的区直单位的在编财务人员中择优选配。
  (三)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

  八、对原有会计人员的安置
  (一)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编办依据单位规模和会计业务量下达的财务管理员职数,从原会计岗位的人员中确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员。
  (二)除财务管理员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必须参加核算中心的考核、选调。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符合条件参加考核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九、积极做好试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各项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晰。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在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在规定的时间划入核算中心账户(仍归原单位所有)。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有关会计资料的移交,配合核算中心作好建账工作。
  (四)自治区编办尽快核定“两办”核算中心的人员编制,由人事厅会同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尽快从在编财务人员中选配“两办”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带编转入,尽快开展工作。
  (五)“两办”的会计核算中心要于12月底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2月开始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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