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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0 生效日期: 1987-12-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在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中,遇到一些原属部队军法处(已撤销)判处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判刑前是地方人员,当时由地方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交部队军法处判刑。对这类案件复查的管辖问题,我院与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有不同意见。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我院认为:凡属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判刑时属部队人员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原起诉机关是部队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现申诉复查,均应当由军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凡由军事法院改判的案件,其善后工作理应由军事法院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地方法院可积极协助。 
  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请示复。 
 
 

198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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