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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在全市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树立“诚信南京、诚信政府”的社会形象,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法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增强。在各项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同时也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60多亿元。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前,“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正成为社会共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征收管理也已成为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为此,必须按照“诚信南京、诚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扣缴税款,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认真学习税法,积极宣传税法,带头遵守税法
  学习、宣传税收基本理论,有利于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方针和政策,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更好地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将其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宣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通过自身的率先垂范,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如实申报个人应税收入,以实际行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诚信政府”、“诚信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
  市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征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办理和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把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广泛开展纳税评估,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从2004年起,每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对不按税法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缴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属于违法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四、明确相关政策,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凡是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形式包括现金、实物等一切形式的支付。结合我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发放实际,决定按以下原则确定扣缴义务人: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由财政统发的,财政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未参加财政统发、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仍由单位自行发放的,实施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由财政统发、奖金等其他收入包括实物等福利性收入维持原渠道发放的,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合并个人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收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由财政部门扣缴的税款作为已扣缴税款予以抵减。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扣缴申报,费用扣除标准按1200元执行。凡具备实行年薪制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实行年薪制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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