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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人才强教”战略,现就新时期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发展的第一要务
  1、本世纪前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市委提出了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创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色区域的目标。小康大业,人才为本;人才培养,教育为本;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是培养人才的人才,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保证。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兴校”、“人才强教”战略具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2、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改善管理,促进均衡,提高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

  3、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是:教师队伍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城乡教师队伍欠均衡状况明显改变;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并充分发挥作用,教育人才优势逐步转化为教育质量优势;建立开放、多元、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4、全市教师队伍学历层次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指标是:到2007年,幼儿园、小学教师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60%、80%以上,小学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30%,新补充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07年后,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70%以上,高中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95%,其中10%的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新补充的初中、高中教师全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85%以上,其中部分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专业课教师中 “双师型”教师达到40%以上,具有高级技工证书的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基本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部分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60%;初中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8%的初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100%,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达到2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达到8%,中等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

二、改革与创新教师管理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5、建立开放、多元、竞争、有序的教师资源配置机制。改革新教师录用方式,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和更多研究生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初步形成开放的、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教师人才市场体系。采取特殊政策引进特级教师等高层次人才。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多渠道、多模式解决部分学科教师紧缺问题。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中的兼职教师可达到20%以上。加强对教育人才流动的引导。积极推动教师在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使有能力、有水平的教育人才工作有岗位,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引导未聘教师转岗就业,鼓励未聘教师进入人才市场,跨行业流动或自谋职业。

  6、以质量追求为导向,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重业绩、重质量的教师评价指标体系。改革评价方法,在教师自评、互评的基础上,可邀请学生、家长及社区代表参与对教师的评价。把教师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加强新教师试聘期考核。以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为重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学校应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职数内,按岗申报、择优推荐、择优聘任,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制定高级教师聘期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

  7、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教师队伍,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进一步扩大实行“新人新机制”及人事代理制的范围。

  8、加强和规范编制管理。各级编制和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央编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前提下核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本地区教职工总编制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学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要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适当提高“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发展。对积极吸纳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注意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按照中央编办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分流、消化中小学超编人员。

  9、完善教师分配激励与生活保障机制。各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类型、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切实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校内分配制度要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并注意调动能够运用“双语”和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的教师以及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工资性住房补贴。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教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关心教师身体健康,定期开展教师体检工作。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三、以敬业爱生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
  10、思想道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敬业爱生是教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容,师爱和师能是广大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要坚持以斯霞的童心母爱、杨瑞清矢志献身乡村教育的精神,引导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潜心培育学生,把人生的价值与事业的奉献有机融合起来。教师要自觉做到“三要五不准”,即:对所教的每一个学生要有基本了解,能进行平等的交谈;要善于让每一个学生接纳自己,取得学生的信任;班主任要与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良性互动;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不准对所任教班级、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要以“三要五不准”为起点,大力倡导“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教师基本道德规范,调动教师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

  11、健全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根据《南京市师德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师德建设评估工作,实施师德建设长效管理。坚持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并重、规范约束与激励引导并重、加强管理与自我塑造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开展每两年一次的全市 “师德标兵”、“师德先进群体”评选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同时,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2、营造促进教师道德成长的文化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现代学校文化,以良好的学校文化环境助长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关心教师心理健康,实施“人本管理”,彰显人文关怀。加快建设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创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当文明教师等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创设和谐的人际环境和“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

  1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的职责和规范,加强对班主任的培养、培训工作,新任班主任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努力改善班主任工作条件,提高班主任待遇。校内奖励和分配要向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倾斜。全市每两年开展一次 “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

四、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
  14、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专业化发展水平是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高低的一个最主要、最突出的标志。教师队伍建设要从以学历提升为主,转向以能力建设为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依法履行组织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的职责。市主要负责高中阶段教师的培训;区县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培训;学校要把校本培训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安排和组织开展校本培训,讲究质量和效益。广大教师要自觉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增强自我发展的主体意识,主动积极地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在青年教师中坚持开展教学基本功达标活动。积极推行“三自一考”的教师继续教育方式(即教师本人“自定时间、自选内容、自付费用”参加培训学习,教育部门组织考核和奖励),不断优化教师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15、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机制,保证教师继续教育顺利实施。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形成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分担的机制。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5%安排。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校园建设、设备添置纳入中小学校舍建设和设备配置的范畴。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专业素养和实施教师培训的能力,加强和改进管理,把教师培训机构办成教师学习和接受教育的资源中心。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源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继续做好教师境外培训。坚持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做好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特、优教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16、进一步壮大骨干教师队伍。实施“四五园丁工程”二期计划(2004年至2010年),在全市中小学培养选拔特级教师和省级学科带头人50名,市名校长50名,市学科教学带头人500名,市优秀青年教师500名。在名特优教师队伍中,着力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的教育教学专家。

  17、注重发挥名、特、优教师示范和辐射作用。特级教师要做到“五有”,即:一有培养对象,相对固定1一3名青年教师作为传、帮、带的对象;二有教研课题,每年至少主持1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三有论文成果,每年至少有1篇研究性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四有示范授课,每年至少2次在区县以上范围内开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五有网页展示,每年在特级教师网页上展示自己的教育教学业绩与研究成果。推行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绩效奖励制度,依据教育教学业绩与研究成果以及培养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实施奖励。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培养出1名或多名市级以上或区县级学科带头人,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在完成本校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市内全日制中小学跨校兼课或指导教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课时。

  18、设立教育发展贡献奖和教学质量成果奖。对在国家或国际学术评比(交流)和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对在国家或国际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重大奖项学生的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学校,给予奖励。

  19、实施“教师优岗计划”。鼓励骨干教师在农村学校和普通学校任教。对在农村学校和普通学校任教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质量高、获得普遍好评的骨干教师,给予相对优厚的待遇或奖励。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等市级以上优秀教学骨干教师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每月发放优岗津贴600元;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在六城区省级实验小学、省级重点高中(或三星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以下中小学任教或在非六城区中小学任教,每月发放优岗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共同负担。

六、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0、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区县级政府负有加强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中小学校(园)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工作。

  21、鼓励、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大力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建立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一年以上经历者,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优先考虑。鼓励合格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学校任教。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任教。每年组织千名农村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继续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培训、辅导乡村教师。积极开展全市范围内城乡校与校的“手拉手”帮扶活动,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与拓展。

  22、鼓励农村中青年教师提升学历层次。制定农村教师学历提升规划,通过自考、函授等多种专业(学科)培训途径,提高农村教师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对农村教师在职进修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七、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2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管理和服务,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法规;继续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24、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定期检查各区县、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将农村学校、普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督查重点。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校长、评估学校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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