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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6]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出口禽类及其产品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疫费。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对种禽饲养户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06年9月31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2006年9月20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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