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139号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宁铁经财发[2003]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分处)2003年度向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京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