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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 日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跨市、跨流域项目应上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新增用地项目;
  (四)市区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五)上述项目即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联网。

  六、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
  (五)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给予项目代码。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及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四、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市发改委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发改备( )号
项目代码 中心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拟建地址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
总 投 资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 (m2) 建筑面积 (m2)
备 注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备案日期
说明:
1.本备案文件有效期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在每年12月1日前集中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报,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2.已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项目实施需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规定。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
发改变备(  )号
项目代码 中心编码
项目变更后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拟建地址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
总 投 资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 (m2) 建筑面积 (m2)
备 注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备案日期
说明:
1.变更备案文件有效期1年,自变更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在每年12月1日前集中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报,变更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2.已变更备案项目仍需变更的,应再次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项目实施需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规定。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 编
投资类型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民营 5.其他
项目名称
拟建地址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
估算投资 (万元) 其中地价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 (m2) 其中存量用地 (m2) 土地证号
其中新征用地 (m2) 是否涉及农用地 1.是2.否3.未知
建筑面积 (m2) 建设周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备注
以上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
备案经办人 备案负责人
注: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本项目符合备案条件。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项目变更后主要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栏目,请填写'/')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 编
投资类型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民营 5.其他
项目名称
拟建地址 建设性质
建设内容
估算投资 (万元) 其中地价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用地 (m2) 其中存量用地 (m2) 土地证号
其中新征用地 (m2) 是否涉及农用地 1.是2.否3.未知
建筑面积 (m2) 建设周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备注
以上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
备案经办人 备案负责人
注: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本项目符合备案条件。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拟建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拟建地址 行业类型
建设性质 建设期
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设备投资     万元,(用汇     万美元)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理由 (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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