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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9 生效日期: 2005-07-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142号

四川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7月9日

四川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办[2004]3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食品安全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二、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划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责,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的实施;综合行政区内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保健品、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负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监测督促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抽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本行政区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其他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行政区内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质量。
  7.负责行政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核发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8.管理本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行政事业经费、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工作。
  9.承办市(州)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协调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法定标准;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检查、抽验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其他违反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行政区内城乡集贸市场出售的中药材质量。
  5.承办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机构设置
  (一)市(州)、县(市、区)局机构。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在原112个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原按片区设置的12个片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未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成都市及所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组建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仍维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管理体制。
  (二)市(州)、县(市、区)局内设机构。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和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任务可设少量内部机构或不设内部机构。
  (三)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省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级别与当地人民政府同级机构相同。
  (五)市(州)、县(市、区)设立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同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全省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稽查机构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通知》规定维持不变。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不变。
  (二)领导职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按1正3副配备;编制较多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编制较少的按1正1副配备。内设机构(含稽查队)的负责人,一般按1正1副配备。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兼任,除非党干部担任行政正职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不配备局长助理。
  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省委有关规定配备,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或由行政副职中的党员干部兼任。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或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下达。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改革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规范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改革的政策规定,严肃机构改革纪律,确保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机构改革工作在2005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验收后书面报省委、省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原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相应更名并连人带编整体划归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对在2005年8月底以前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0]30号)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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