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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0-21 生效日期: 1983-10-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1983]高检发(二)2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自去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指示、通知和决定,积极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和上级交办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据统计,自一九八二年一月至一九八三年六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件,其中,立案侦查××件,起诉××件,逮捕经济犯罪分子××人,追缴赃款赃物合××万元。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其中贪污受贿及非法牟利万元以上和县以上干部犯罪的大案要案××件。其中贪污五万元,受贿二万元,走私贩私,投机诈骗非法牟利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件。通过这一斗争,有力地打击了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对促进党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好转,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经济犯罪分子活动的气焰仍很嚣张,犯罪的案件仍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从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同志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长期性认识不足,思想上存在畏难、松劲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以致不少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地下降。二是一些大案要案查处进展迟缓,长期不能结案。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大案要案,由于涉及到领导干部和他们的亲友,而查不下去,阻力重重。三是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死角”和“死面”,使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在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查处的××件万元以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县以下单位××件,占76.1%;省、地直属单位的××件,占21.8%;属于中央直属单位的××件,仅占2.1%。四是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有相当数量的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只受到了政纪或党纪处分,而没有依法严惩,使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显得无力。从检察机关来看,主要表现在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抗诉的不抗诉。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高检院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所放松有一定关系。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今年八月中央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从一九八二年二月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要继续按照中央的部署抓紧抓好,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杀一批。”最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召开了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强调抓紧抓好打击经济犯罪,需要我们积极配合和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继续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有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指示、决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要使广大检察干部充分认识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重大的政治斗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一定要坚持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坚持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之一。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认真抓紧抓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要重点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特别是要抓好新发生的大案要案。对那些破坏性大的腐蚀性大的,发生在重要部门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那些受重重阻挠,长期查不下去或处理不下去的重大案件,要有个突破。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给予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派人参加办案。对于去年以来已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再复查清理。但对那些应该判重刑的特大案件,如发现明显处理畸轻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按照司法程序重新进行处理。在查处重大案件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对一般案件的查处。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注意认真查处中央、省、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最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起来,明确了中央各部和地方的分工,建立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到经济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敢于排阻力,积极查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对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渎职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以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要认真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既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又要注意政策,区别对待。要经常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在搞活经济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积极慎重地处理。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当前对整党和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全面整党和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是密切联系的,是并行不悖的,必须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因此,要抓好整党,抓好打击刑事犯罪,也要抓好打击经济犯罪,决不能放松。要加强办案力量。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地方,要请示党委,帮助解决。要确定一名副检察长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方法,提高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将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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