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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鼓励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发[2005]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鼓励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工作意见》,对促进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鼓励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工作意见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鼓励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就业的部署,围绕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环境入手,坚决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建立城乡统筹的平等就业服务机制。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农办、物价、公安、卫生、教育、人口和计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件要求,取消针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按《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就业的手续,要按“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办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限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农民工在公办职介机构求职登记建档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以及各种针对农民工和使用农民工企业的各项收费,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停止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按照“公平对待、平等就业”的要求,建立政策、登记、市场、服务、管理、保障“六统一”的城乡统筹就业新机制,使农民和城镇人口在平等条件下自主择业,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
  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各地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民办职介机构不得强迫要求农民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
  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任何企业和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企业,特别是建筑、餐饮、加工、制造、等行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严肃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出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案件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进城就业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切实减轻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经济负担。
  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要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改革创新、更新管理和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统一、协调、有效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依法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好流动人口。

  二、加强劳务开发区域协作、抓好两个基地建设、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扶贫办、农办等相关部门,在劳务开发上要加强对输入地在用工信息、技能培训、输送、安置、维权、保障、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接与协作,构建相对稳定可靠的信息通道和共享的信息平台,采取鼓励措施,促进服务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对接与协作。抓好两个基地建设:在输入地建立相对稳定可靠的劳务输入基地,在用工信息、输送、培训、维权、保障和服务上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同输入地形成共识并签订双边协议。抓好输出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扶贫办、农办、教育部门共同认定我州劳务培训基地,制定和实施好《2005-2010年全州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是关系着农民工进城顺利实现就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就业信息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引导,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在各地认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根据国家准入制度的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农民工自愿的基础上,做好农民工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县、市政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培训目标和任务,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好农民工培训的经费。

  三、落实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跨地区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项经费
  做好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跨地区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跨地区就业等有关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地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扶贫办、农办、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多渠道争取中央、省的相关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除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外,还要做好中央、省相关专项经费配套资金的安排。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党委、政府、州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跨地区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等文件精神,州委、州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县、市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把农民工的培训、就业、维权、保障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各尽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政策和工作信息,协调行动方案,共同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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